拼音 | xíng shì zé rèn | 注音 | ㄒㄧㄥˊ ㄕˋ ㄗㄜˊ ㄖㄣˋ |
首字母 | xszr | 词性 | 名词 |
近义词 | - | ||
反义词 | - | ||
基本解释 | 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还对精神病人、醉酒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 |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