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正式施行
在24年前的今天,1996年3月1日(农历199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正式施行。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这部法律就是对戒严决定、实施、措施、执勤等事宜作出全面规定的法律。我国规定的戒严,实际上类似国外实施的紧急状态,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是戒严,过去拉萨、北京也是宣布实行戒严,所以草案名称仍然规定为戒严法。世界上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有这类处置紧急状态的法制制度。1989年下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中央军委法制局对拉萨、北京戒严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多次同地方、部队座谈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内部试拟稿)》,印发部队等有关方面和地方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草案)》。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