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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有意义的活动

9个月之前 4 [ 日记 ]

       前几天,我参加了同学们举办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的假日小队活动,觉得很有意思。

       讲座的地点坐落于“泰和家园”小区。那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兴高采烈地往展开讲座的科普知识大厅走去。进入大厅,我和同学们的那一股兴奋劲儿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大厅里有一个“金字塔”,塔里有许多塑料制成的“食物”:大豆,米饭,,......栩栩如生,简直神奇极了!我只在课本里见过这种塔。墙上有许多图画,连人体的毛细血管也清清楚楚地画在上面,使人一目了然。

       讲座要开始了,我们各自找到位子坐下。同时,一位叔叔打开了电灯。他向我们介绍了负责演讲的叔叔——沈老师。同学们鼓起了掌,掌声伴随着微笑着的沈老师。他坐了下来,开始演讲。我好奇地望着他。虽然他外貌十分平凡,一点也不引人注目,但是他所宣传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知识却是十分有用的。“第一,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才制定本法。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清了清嗓子,说道。听了这句话,我发现这与大厅里我们的年龄不谋而合。这立刻引起了我强烈的兴趣,我聚精会神地听着。“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针对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他说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还有,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取得利益。“他又举了不少例子。

   

  讲座结束了,我恋恋不舍地走出大厅,看同学们兴致勃勃地回忆,复述着叔叔教给我们的知识,心想:这个讲座让我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真好!

 

六年级:j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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