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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期的“议罪银”

[ 历史故事 ]

帝王的日子过得足够舒坦。

俗话说,礼尚往来。通过收受贡品的方式收藏民间造办处造办各种玩意儿、内务府采办各种物资,小到过年过节给妃子孩子们压岁,无处不所需甚巨。金山银海中长大的皇帝本性慷慨,手笔很大,眼光又高,凡事精益求精,日常支出比康雍两朝成倍增长。然而祖制规定,皇帝的个人开支不得加重百姓权,以牟取暴利。但是由于缺乏理财高手,虽然拥有权钱交易的最大便利,内务府的收入还是增加得很慢。晚年皇帝对财富的渴求越来越炽热,也越来越感缺钱之苦。

“议罪银”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由和珅策划出来的。

“议罪银”是由“罚俸”演化而来的。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但是清代实行低薪制,一品官员年俸也不过一百多两。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几百几千两不足以警戒其心,于是决定法外加罚,罚掉官员的养廉银,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皇帝的初衷,不过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想把它制度化为一项财源,“督抚等坐拥厚廉,以其尸位素餐,故议罚充公之项,令其自出己赀,稍赎罪戾”(《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七)。

和珅大权在握后,马上发现了议罪银的妙处。罚俸的决定权在吏部,款项由户部承追,银两也交给国库,过程公开透明。而议罪银并非国家旧制,故可以绕开吏部、户部,由军机处负责。因为此项银两不是国家定制,可以不纳入国家财政,而是归入皇帝的小金库,并且过程及数额都可以不公开。因此,在和珅的建议下,皇帝批准将议罪银制度化,并且将罚银的范围大大扩展,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交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2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自行议罪缴银4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这种主动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3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2万两,交1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被动交纳议罪银的大臣当然就更多了。自从议罪银制度化之后,大员们发现,他们的钱包随时有被和珅以各种借口打劫的危险。居官任上,难保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就有可能被罚银。至于罚多少,那往往要由和珅掂量这个官员家产的多寡而定。比如巴延三因为辖内百姓谭老贵自缢身亡,不得不“自行”交纳议罪银8万两;而特成额同样因为辖内老百姓余方得自缢,交2万两就可以过关;李天培则因为管理监狱不善,导致“遣犯脱逃,重囚监毙”而交纳4万两;而明兴因“历城县监犯越狱”,交纳3万两。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前内务府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以致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珅帮忙,从中说合,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8万两罚款了事。这8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西宁不得不出卖家中不动产来交纳此项银两,事后还要因为保住了脑袋而给和珅寄信表示感谢:“更戴天高地厚深恩于生生世世矣,伏乞中堂代奏,宁不胜惶悚激切之至,谨呈。”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注入了大量现金。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13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68件,平均每年5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37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3个督抚中就有1个人认议罪罚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26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3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38.4万两。下面是《密记档》中的几笔记载:

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共28772两;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共11万两;巴延三奏交自行议罪银8万两;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5万两;西宁奏交自行议罪银8万两;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14万两,又关税短少银3万余两,共银17万余两;和珅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等议交银5万两;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8万两;征瑞奏交范清济自行议交银8万两……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罚,用示薄惩”(《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七)。这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事实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的几百万两“零花钱”,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的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们壮了胆,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罚钱了事。正如内阁学士尹壮图所说:“是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请永停此例。”

就像对于非法经营的商户一罚了之,只能促使他们扩大非法经营业务来弥补被罚的损失一样,这一制度让官员们贪腐起来更有动力。积累多年的家业被罚光后,官员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地搜刮。有的时候,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而无法交纳,官员们的第一选择也是通过贪污受贿来获取议罪银所需银两。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要交3万两议罪银,向他求助。他于是非法侵吞1600两银子,交给弟弟。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8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交纳的议罪银恰是8万两。

(摘自岳麓书社《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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